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
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
- 作者: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
- 發(fā)布時間:24-02-07
我公司是爆破器材運輸車專用生產企業(yè),產品專用適用于適用于爆破作業(yè)單位,包括:礦山開采、高速公路修建、鐵路地鐵修建、石油勘探等單位,下面為您介紹【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】,請參考!
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
1 一般規(guī)定
1.1
6.5的規(guī)定只適用于使用爆破器材的企業(yè)的倉庫。
1.2
設置爆破器材倉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,貯存點**庫區(qū)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,應按以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;貯存點之間的內部允許距離,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。
1.3
允許距離的起算點時倉庫的外墻墻根、藥堆的邊緣。
1.4
確定外部距離時,可不考慮炸藥性質和倉庫有無土堤;確定內部距離時,應考慮炸藥性質和土堤的影響。
1.5
庫區(qū)內有一個以上倉庫或藥堆時,應對按每個倉庫或藥堆分別核定外部安全距離和內部安全距離。
2 地面?zhèn)}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
2.1
每個倉庫或藥堆**小型工礦企業(yè)圍墻或100戶~200戶住戶村邊緣的距離,應不小于表11的規(guī)定。
2.2
每個倉庫或藥堆**其他保護對象的允許距離,應先按表12確定各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,并以規(guī)定的系數乘以表11規(guī)定的距離來確定。
表11
地面爆破器材庫或藥堆**村莊(100戶~200戶)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
存藥量/t
|
≤200
>150
|
≤150
>100
|
≤100
>50
|
≤50
>30
|
≤30
>20
|
≤20
>10
|
≤10
>5
|
≤5
|
安全允許距離a/m
|
1000
|
900
|
800
|
700
|
600
|
500
|
400
|
300
|
a 表中距離適用于平坦地形,遇到下列幾種地形時,其數值可適當增減:
——當危險建筑物緊靠20~30m高的山腳下布置,山的坡度10~25°,爆破器材庫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,與平坦地形相比,可適當減少10%~30%;
——當危險建筑物緊靠30~80m高的山腳下布置,山的坡度未25~35°,爆破器材庫山背后建筑物之間的距離,與平坦地形相比,可適當減少30~50%;
——在一個山溝中,一側山高未30m~60m,坡度未10~25°,另一側山高30m~80m,坡度為25~30°,溝寬100m左右,溝內兩山坡腳下爆破器材庫直對布置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,與平坦地形相比,可增加10%~50%;
——在一個山溝中,一側山高未30~60m,坡度未10~25°,另一側山高30~80m,坡度為25~35°,溝寬40~100m,溝的縱坡4~10%,爆破器材庫沿溝縱深和溝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間的距離,與平坦地形相比,可增加10~4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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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12 各種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系數
被保護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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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護等級系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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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0戶的零散住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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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|
10~50戶的零散住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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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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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~100戶的村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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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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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~200戶的村莊,小型工礦企業(yè)的圍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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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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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xiāng)、鎮(zhèn)的規(guī)劃邊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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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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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城的規(guī)劃邊界,大中型工礦企業(yè)的圍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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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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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于10萬人的城市規(guī)劃邊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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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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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級鐵路線
II級鐵路線
III級鐵路線
|
0.8
0.6
0.5
|
高速公路
I級公路
II、III級公路
IV級公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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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8
0.6
0.5
0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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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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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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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壓輸電線路
35kV輸電線路
110kV輸電線路
220kV輸電線路
330kV輸電線路
500kV輸電線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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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4
0.5
1.8
1.9
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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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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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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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硐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
爆破器材硐庫和覆土庫的外部安全允許距離應按GB50154確定。
4 井下爆破器材庫、發(fā)放站與井下主要**和通訊的安全允許距離
4.1
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布置,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——井下爆破器材庫不應設在含水層和巖體破碎帶內;
——炸藥庫距井筒、井底車場和主要巷道的距離:硐室式庫不小于100,壁槽式庫不小于60m;
——炸藥庫距經常行人巷道的距離;硐室式庫不小于25m,壁槽式庫不小于20m;
——炸藥庫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離;附室式庫不小于30m,壁槽人庫不小于15m;
——井下炸藥庫應設防爆門,防爆門在發(fā)生意外爆炸事故時應可自動夫閉,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氣體外溢和緩沖井下空氣沖擊波;
——井下爆破器材庫除設專門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,還應設聯通確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**確室;
——貯存雷管和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調室或壁槽,應設金屬絲網門;
——貯存爆破器材的各調室、壁槽的間距應大于殉爆安全距離。
4.2
井下爆破器材庫和距庫房15m以內的聯通巷道,需要支護時應用不燃材料支護。庫內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。
4.3
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爆破器材庫附近,應設置巖粉棚,并應定期更換巖粉。
4.4
井下爆破器材庫單個銅室貯存的炸藥,不應超過2t;單個壁槽不應超過0.4t。
4.5
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,爆破器材庫距工作面超過2.5km或井下不設爆破器材庫時,允許在各水平設置發(fā)放站。
4.6 井下爆破器材發(fā)放站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——發(fā)放站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0.5t;雷管不應超過一箱;
——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,并用磚或混凝土墻隔開,墻的厚度不小于0.25m。
4.7
井下爆破器材庫區(qū),不應設爆破器材檢驗與銷毀場。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與銷毀,應在地面指定的地點進行。
4.8 不應在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對應的地表修筑**性建筑物,也不應在距庫房30m范圍內掘進巷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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